2007年11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虽属免费赠品 漏水也得担责
卢志刚

  买了新房,又获得房产公司赠送的热水器,本来是件高兴的事,但是这个“免费赠品”却给房主钱某带来不少烦恼。近日,长兴县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钱某的损失。
  2006年3月20日,钱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。在合同附件中约定,房产公司赠送钱某太阳能热水器一台。2007年5月25日,钱某在入住前通知房产公司的挂钩服务企业派员安装该热水器,并按照安装人员的要求购买了包括“内牙三通”在内的零件用于安装热水器。次日上午,钱某来到房内,发现地板大量积水,家具等浸泡在水中。经查看,发现热水器上的一个“内牙三通”出现裂缝而大量漏水。经长兴县工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对原告购买的这只“内牙三通”进行检测(检测费为2000元),结论为,该三通为合格品,裂缝系安装不当所致。钱某屋内因热水器安装漏水,造成的装修损失,经评估为29864元(评估费为1000元)。
  法院认为,房产公司赠送太阳能热水器,应包含对该热水器的安装。而房产公司事先对热水器选购和外部安装也均有统一要求。根据《浙江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中的相关规定,经营者为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及免费服务,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赔偿事责任。法院最后判决房产公司赔偿钱某装修损失29864元、检测费和评估费3000元、房租损失4000元、误工费350元,合计37214元。(卢志刚)